一、办事内容:
1、受理开办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音乐餐厅、游戏机房、游艺机房、游乐场、台球室及其他新兴文化娱乐项目的申请。
2、对符合规定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年度验证。
二、办事程序:
(一)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
1、星级宾馆
(1)在星级宾馆开办文化娱乐场所的,向市社文处提交申请材料(见附录);对符合要求的,当日登记、发给申请表。
(2)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 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3)获批准的, 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未获批准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
2、其他单位
(1)在星级宾馆之外的地方开办文化娱乐场所的,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见附录)。
(2)区、县文化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之日起十天内对经营场所进行审核,合格的报市社文处核准。
(3)市社文处对提请的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在十天内对经营场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3、临时申请
(1)需临时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单位, 应当提前二十天向文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星级宾馆举办的向市社文处提出申请,在其他地方举办的向所在区、县文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市社文处在接到申请书或者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十天内, 会同有关部门对申办单位的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3)经批准后,发给《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 变更或者注销
(1)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时, 必须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2)市社文处自接到变更或注销申请材料后,在十天内办理完毕。
(三) 年检验证
(1)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在每年3月按市社文处年检要求进行自查, 并填写“年检报告书”,连同《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按管理分工分别报社文处或区、县文化管理部门。
(2)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对所管辖的单位进行核查,汇总后报市社文处。
(3)对年检合格的单位, 在《文化经营许可证》上加贴“年检合格”标志,对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直至注销“许可证”。
附录一:申办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取得市社会文化管理处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2、舞厅、游戏机房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音乐茶座、音乐餐厅、卡拉 OK厅、 台球室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卡拉OK包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 游艺机房营业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音乐茶座、音乐餐厅如要举办时装表演、歌舞表演和其他大型活动, 营业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并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具有营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屋租赁合同。
4、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 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出入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 门向外开启; 营业场所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 须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取得消防合格证明。
5、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6、卫生、通风、防噪声等设施符合标准。
7、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8、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医院、陵园、公墓、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儿活动场所等场所内不得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二、申办营业性舞厅,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 交谊舞厅为40%以上, 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2、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
3、有演出活动的舞厅, 应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4、开办卡拉OK歌舞厅的,同时应具备卡拉OK厅的开办条件。
5、有衣物寄放室。
三、申办营业性卡拉OK厅,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营业性卡拉OK厅至少须有包含1000首以上歌曲的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
郊县营业性餐饮卡拉OK厅至少须有包含250首以上歌曲的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
2、市区开办营业性卡拉OK包房需十间以上, 郊县需五间以上。 市区营业性餐饮卡拉OK包房需有二间以上, 郊县不作限制。
3、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控制, 房内不得设置内锁门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4、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应在0.4平方米以上, 透视清晰。
5、餐饮场所附设卡拉OK设备只供顾客观赏的,按音乐餐厅开办条件申请。
四、申办营业性游戏(艺)机房、台球室,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游戏(艺)机房内通道宽在2米以上, 台球室球台间间距在1.5米以上。
2、游戏(艺)机的机种、型号、照片、游艺方法文字说明以及台球型号等应报市社文处审核。
3、游艺机房设置的有奖游艺机机种应当具有知识性、技巧性、趣味性、娱乐性,其数量不超过游艺机总数的50%。游艺机房设置的模拟机应当适合少年儿童,其数量不得超过游艺机总数的20%。
4、使用游艺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提供的奖品应当是适合少年儿童的学习用品或玩具,奖品目录应当报市社文处备案。
5、在道路、弄堂、绿化地带、集市等露天场所和中小学校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游戏(艺)机房.
五、申办营业性游乐场,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2、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3、在营业性文化游乐场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音乐餐厅、卡拉OK厅、游戏(艺)机房、台球室等文化娱乐项目以及举办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