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耐火等级、多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的物品确定。
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不宜超过三层。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执行。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