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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消防设计,消防蓝图制作,杭州专业公司

价格:面议 2024-07-08 12:00:01 5130次浏览

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多层库房外,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在库房外。当必须设在库房内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井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库房、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角。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库房应设有符合本规范第3.5.6条要求的消防电梯。

注:设在库房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前室。

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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