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13年4月11日以粤工总〔2013〕63号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经费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第四条工会经费实行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代收范围与缴费标准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
缴费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第六条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总财[2005]198号)规定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
第七条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地方总工会负责工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工会经费的日常拨付和管理;
(二)负责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
(三)负责缴费单位信息的维护;
(四)牵头开展工会经费数据和账务的核对;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退费审批;
(六)负责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