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我公司的资料:
1) 预取新公司名称(1-9个)
2) 外方投资方有效登记注册证明、董事名单(官方出具)、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投资方如果为自然人则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需经外方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注:投资方为自然人且在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可以提交护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如投资方为自然人没有在国内则需提供公证认证文件);
3) (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4) 如是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如是国外企业提供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护照。)
以上证件需所在国公证后到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如是香港公司需在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做公证即可)
注:如外方个人投资本人在北京可不用护照公证和认证
5) 投资方资信证明
6) 中方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7)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房产证明文件(具体参照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注意事项)
8) 租赁协议原件
9) 房租复印件
10)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一张,简历一份(18岁至今)
11)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12) 法津文件送达委托书(中方与外方分别出具)
13) 委托书原件;(我公司提供)
14) 公司章程原件;(我公司提供)
15) 经营合同原件;(我公司提供)
16)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我方提供模版)
17) 如是总经理负责制企业需出具委派函,如是董事会则需出具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
18) 联系人的手机座机
2、注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我公司的资料:
1) 总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代码副本、税务副本、章程以上资料均需复印件2份加盖总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