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证香港未再加工证明/未在加工证明(中检认证)1个工作日
未再加工证明(中检加签/认证)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达成的协议,国家质检总局授权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检公司”)对我国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在官方声明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人在领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FORM A 证书后,可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提出申请。
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未再加工证明2.1 “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未再加工证明2.2 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未再加工证明2.3 特殊情况,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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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产地证CO/FA/FE/FF/FTA未再加工证明
哥斯达黎加贸易原产地证FL,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普惠制产地证FormA、东盟原产地证FormE、智利产地证FormF、秘鲁原产地证FORM R、亚太产地证FormM、中巴原产地证FTA
{(刘生/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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