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4个方面。
(一)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参考资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三)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於从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将原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只能是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4.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 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5.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营业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参考资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