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4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地址要求】
A、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教学面积不少于150平,
B、 教学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的2/3,
C、 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D、 大消防由物业提供,小消防必须以新核准的公司名称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
E、 并出具合格证明材料。14周岁以上,不得超过3楼且独立消防通道
联系人:188.2333.6259林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