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作为债务人转移债务
2005年10月10日,被告XX公司与原告XX贸易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被告欠原告货款35万元,至2007年4月仍未还清,被告遂作出了一份还款计划,承诺2007年8月1日还清欠款。2007年8月1日,原告去被告处催款,被告表示无力还款,遂向原告拿出一份申明:华威公司欠华浦贸易公司的欠款35万元,现转为必升公司承担。该申明上加盖了必升公司的公章。原告对此进行了签收。2007年10月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以债务已转移进行答辩。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债务转让给他人有什么条件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债务的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指的是指债务人把对债权人所负有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债务转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转让的债务需为合法有效的债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为非法的债务当然是不允许转让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基于买卖合同的关系而形成的被告支付货款的债务是一种合法的债务,因此,作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而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专属于自身的债务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完成,因而不能进行转让,比如基于债务人的表演义务形成的债务即不能转移。本案中,双方的债务是一种金钱给付的义务,因此,可以转移。
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这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合同中的权利,是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对债务人履行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则不同,极有可能对债权人实现合同权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知道,当事人订立合同,完全是出于相互的信任,此外,不同的债务人在履行能力上是有很大不同的,债务人更换后,新债务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从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如欲发生债务转移,应当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有明示与默示两种表示形式,前者需权人以明确的作为表示出对债务转移的同意,后者主要表现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与向第三人请求履行。
本案中,被告以债务已转移为抗辩理由其立足点应该是原告对其含有债务转移信息的申明进行了签收,其认为原告的签收行为是一种默示的同意行为。对此,笔者认为,尽管从被告提供的申明看,该申明具有明确的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并且作为第三人的必升公司也在上面加以了盖章,但是,原告签收该申明的行为并不能意味着其同意了债务人对债务的转移,其顶多只能说明原告对这种转移行为有了知晓,但是并没有以言辞或其他行为表示了接受,并且,其也没有请求必升公司履行,必升公司也没有向其履行,可见,被告的转移债务行为并没有得到原告的同意,因此不应当产生债务转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