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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消防验收,省去您东奔西跑,服务一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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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2006年5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消防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建筑坍塌、重大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气象、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部还发布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认定火灾原因提供技术支持,成立了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由多个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受公安部指派或经公安部同意,协助、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火灾原因提出鉴定意见;参与研究和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收集、研究国内外火灾事故调查信息;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咨询、培训等。

消防装备建设情况

消防装备分为车辆装备、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三部分。按照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一级消防站应配备消防车4-5辆,二级站应配备消防车2-3辆,特勤站应配备消防车7-10辆;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按消防队(站)等级和人员编制情况配备。实有消防车14766辆,大部分以常规灭火车辆为主,大约占总数65%;抢险救援消防车2200辆,约占总数15%。“十一五”期间,消防车总数将达到23266辆左右,每年增加1700辆。

燃烧与火灾

1.燃烧的必备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温度,无焰燃烧还要求有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2.火灾、闪燃、阴燃、爆燃、自燃及闪点、燃点、自燃点的定义:

火灾: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闪燃:在可燃液体(固体)表面上挥发的蒸汽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后,遇明火产生的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

阴燃:没有火焰的缓慢燃烧现象。

爆燃:以亚音速传播的爆炸。

自燃: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明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畜热所产生的自行燃烧现象。

闪点: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可燃液体(固体)能放出足量的蒸汽并在容器内的液体(固体)表面处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的温度。

燃点: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能发生持续燃烧的温度。

自燃点: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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