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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单一化优势。从贷款类型上看,典当行与银行一样,均为经营货币的机构,尤其在发放质押贷款方面,与银行大同小异。但同是质押贷款,典当行接受动产质押和内容比较丰富的权利质押,而银行不接受动产质押,只接受内容十分单一的权利质押。简言之,客户可以用自己的金银首饰、珠宝钻石、家用电器、汽车等价值大小不一的动产去典当行质押借贷,从而满足自己日常融通资金的需要。目前国内有些典当行还适时开展了个人股票质押,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获利提供了资金支持。相比之下,银行一般不开展动产质押业务,尤其不向个人提供动产质押贷款服务,这使我国广大社会公众虽拥有许多动产,却无法以此作为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惟一面向个人的质押贷款业务是存单、债券质押,即银行储户可以银行认可的各类存单或债券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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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经营住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为办公或商业,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股权结构。有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6.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
7.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两个自然年未受到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处罚);
4.应当对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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