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典当行牌照代办条件,深圳典当行转让股东需满足的条件
这样核算充分体现了典当业的特殊需求。
还有两点需要会计人员关注:对于典当企业从事的鉴定评估及咨询等服务,应当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考虑典当企业经营活动有其特殊性,经营风险也较高,《衔接规定》还做出了补充披露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和垫款的分布情况;各类逾期贷款按逾期天数明细列示;绝当物品的金额(包括绝当涉及的贷款以及应收未收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以上4项披露内容均要求按担保物类别(动产、财产权利及房地产)分类,并要求披露比较数据。
(一)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详情请咨询I 刘经理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经营住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为办公或商业,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股权结构。有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6.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
7.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两个自然年未受到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处罚);
4.应当对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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