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典当行公司注册批文全程代办,真实资源转让深圳融资担保公司
典当行能通过自身优势针对民间高利贷的变化特点开展经营。当前,类似钱庄业的借贷形式开始增多,如在安微、吉林等省,一些入既能把钱轻易地集中起来,又能较快地放得出收得回,专吃高额利差,造成农村金融秩序紊乱,行社储蓄严重分流,信贷压力随之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完全能够凭借合法融资机构的地位,限度地抵消钱庄业民间高利贷经营方式在贷款方面所带来的影响,通过渐布网点,广泛宣传等措施,在业务上与民间高利贷一争高下,并达到早日排挤它并战而胜之的目的。这是典当行作为银行、信用社以外的新型融资企业,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将我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活动变积极为消极、除弊兴利、扬长避短所能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这是典当所具有的当物保管功能的具体体现。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质押,必须对各类当物包括各类权利证书进行短期妥善保管,其仓储能力如仓储设施、仓储技术和安全系数的状况,都直接关系到典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正常履行,这是任何一家典当行都应当具备的必要经营基础和基本业务素质。
早在旧时典当业兴盛期间,典当行便对自身的仓储作用、安全保管功能普遍十分重视。
(一)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详情请咨询I 刘经理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经营住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为办公或商业,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股权结构。有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6.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
7.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两个自然年未受到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处罚);
4.应当对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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