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申报乙级及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5.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材料。
取消合同金额硬门槛,促进市场竞争。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此项调整可谓《资质通知》的核心,合同金额硬门槛的取消,将鼓励优质建筑业企业参与更广泛的市场竞争。从规范建筑业角度来说,各个资质等级已经从技术角度对于企业承接工程范围进行了规范,设置合同金额限制显然的反市场的,而放开此等限制,实际上只是行政权力的合理归位。
取消总承包一级、特级企业合同金额门槛限制,取消特级资质企业申请中对于国家级工法、获奖项等指标的要求,对于此类企业是重大利好。正如笔者在上文提到的,合同金额的限制本来就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取消后市场将恢复本来面目。
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