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应建立度维持一程序,以鉴别并取得适用之法令规章与其它卫生要求事项。组织应保持此项资讯之更新。法令规章与其它要求事项之相关资讯应传达给员工及其他利害相关者。
组织于内部各个相关部门与阶层,就建立并维持其文件化的职业卫生目标。在建立与审查目标时,组织应考虑到法令规章与其它要求事项,本身的卫生危害及风险、技术面取舍与财务、作业及业务等要求事项,以及利害相关者的观点。目标应与卫生政策一,包括对持续改善的承诺
对于管理、执行及验证组织活动、及制程中具有卫生风险之人员,其角色、责任及权限应加以界定、文件化及宣导沟通,以促进卫生管理。高阶主管负有职业卫生之终责任。组织应指派高阶主管中之一员(例如大型组织中之执行委员会成员)为管理代表以负特殊责任,并确认卫生管理系统在组织中所有地点及领域的运作,皆能依照要求事项适切地实施及执行。管理阶层应提供实施、管制及改善卫生管理系统所需要的资源。
备考: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门技能、技术及财务的资源。
组织的管理代表应具有界定之角色、责任及权限以进行下列任务:
确认卫生管理系统的各项要求是根据本标准而建立、实施及维持的;
确认向高阶主管报告卫生管理系统的绩效以供审查,并做为改进卫生管理系统之依据。所有负管理责任者应展现其对卫生绩效改善的承诺。
训练、认知及能力
在工作场所中担任可能造成卫生冲击之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能力。能力应以适当的学历、训练及(或)经验加以界定。组织应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以确认各相关部门与阶层的人员具有下列之认知:
符合卫生政策与程序以及卫生管理系统之各项要求的重要性;
员工之作业活动对卫生所造成之实际或潜在的卫生效益;
为了符合卫生政策与程序以及卫生管理系统之各项要求,包括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之要求(见4.7节),每个人所必须扮演的角色和负担的责任;
偏离特定作业程序时可能造成的后果。
训练程序应考试不同阶层员工之:(a) 责任、能力及读写能力;以及(b)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