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地下空间备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
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
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规划”;将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
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
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
、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资质要求。”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
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七、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
计审查。”
九、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对一些特殊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
、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
档案。”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使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须到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文
件,取得合法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服从其相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
理。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地下空间从业人员,须经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安全管理
责任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三)使用单位须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制度
和定期检查等制度,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救援预案,落实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
管理规定,做到定职定岗专人负责,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四)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
记录,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
挥能力。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
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
常、有效使用。
(六)保证防护密闭门、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
械排烟、送风、应急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使用期间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不得在设备间里堆放杂物。
(八)使用地下空间如需变更使用用途,必须重新向所在地区人防、建设(房屋)等主
管部门申报,并“签订责任书”或登记备案。
(九)人防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害时,使用人必须无条
件地按通知规定时间,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