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票、支票的联系 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截至2013年,由于我国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的。
一、从当事人方面来看,汇票在出票时,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二、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故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远期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它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种票据行为。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四、付款日多样化。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
背书 背书(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parties),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贴现后余额的计算公式是:贴现后余额=票面金额-(票面金额X贴现率X日数/360)-有关费用
提示 提示(Presentation)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 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