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通州区地下空间备案需要提供经营许可证
办理通州区地下空间备案需要提供经营许可证
办理通州区地下空间备案需要提供经营许可证
备案大体分成两种:一是经营性备案,二是非经营性备案。后者相对较多,前者一般由于条件限制很多无法拿到审批。就现在国内互联网的发展情况来看,严格地区别二者的差异相对较为困难,多数网站多多少少都会有盈利现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未经批准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新风量通常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1)不小于按卫生标准或文献规定的人员所需小新风量;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根据人员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因素确定。
(2)补充室内燃烧所耗的空气和局部排风量;
建筑物内的燃烧设备有燃气热水器、燃气灶、火锅等。燃烧设备燃烧时要消耗空气中的氧气。如果这些燃烧设备在空调系统所控制的室内环境中,系统必须给予补充新风,以弥补燃烧所耗的空气。
(3)保证房间正压。
保持房间正压的新风量,等于在室内外一定压差下通过门缝、窗缝等缝隙渗出的风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从房间缝隙渗出的风量,即正压新风量,m/s;
Ac—缝隙面积,m;
ΔP—房间内正压,缝隙两侧的压差,一般取5~10Pa;
μ—流量系数,0.39~0.64;
n—流动指数,0.5~1,一般取0.65。
在全空气系统中,通常取上述要求计算出新风量中的大值作为系统的小新风量。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消防机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