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