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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后,可能会再次对外投资,在此环节,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要求?是否仍然受经营范围准入的限制?如果受到限制,审批流程及审批机关为何?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性质是否会有影响?本文将对此予以分析。
梁先生的公司今年将2018年度利润中的400万元作为股息分配给位于香港的母公司,后来母公司将这部分股息中的300万元再投资到了中山的子公司,整体享受到了暂不征收预提所得shui的优惠,按照享受shui收协定的shui率计算相当于节省shui款15万元。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shui是国家2018年9月提出的优惠措施。想要享受该优惠政策,境外投资者需在增资方式、支付方式、利润性质这三方面满足条件。近日,创恒联盟作为扣缴义务人顺利享受到该项优惠,成为前海第一家成功备案该优惠政策的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需留意的是,本文仅讨论被投资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如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则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办理,本团队后续将另行撰文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