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菲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价格:面议 2019-11-22 09:46:45 755次浏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范》(GB/T22490-2008)7.1.4规定:“行政验收的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若同时满足这四项标准,即可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验收:

a)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b)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c)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d)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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