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下面向大家介绍几个专利权质押的注意事项:
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应该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选择约定的事项:
(6)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7)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8)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9)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专利权质押应当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2)主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的身份证明;
(4)专利权有效证明;
(5)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批时限自当事人克服全部缺陷之日起计算; 不论是否予以登记,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常见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
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未取得共有人同意;
专利权已经终止或已被宣告无效的;
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权部分无效,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或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暂停办理质押手续;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行使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放弃该专利权;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
经质权人同意进行许可或转让的,出质人所得的许可费或转让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