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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个税是否需要汇缴4步完成这个判断

价格:面议 2020-04-08 03:32:09 279次浏览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马上要结束了,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到底有哪些人需要办理汇算呢?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不是一项所有自然人纳税人的“全员”办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办理汇缴的筛选条件,“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必须按规定汇缴,言外之意,有些纳税人是排除在汇算清缴范围之外的。换言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件事不是怎么汇缴,而是判断一下本人是否需要汇缴——这是一项关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能否顺利进行的“技术活”。

注意:新增3种情形不汇缴,依法扣税是前提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需要汇算清缴的4种情形: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是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放宽了税法规定标准。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是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上述3种免办汇算清缴的具体解释口径如下:

情形一:个人年度4项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是指“毛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不得从中剔除减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减除20%费用。与实施条例规定相比,这一口径宽松了许多,很多中低收入者由此不再需要办理汇缴。

情形二:年度汇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即“汇算清缴应纳税额-预扣预缴税额”之差<400元。豁免400元以下的“小额补税”,彰显政府“大手笔”,整合资源、集中精力落实汇算清缴,这是一项便民利好。

情形三:平时预缴税款多了,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个人首先不需补税,但可能有退税,这是纳税人的一项债权。“补税法定,退税自愿”,纳税人可以选择不汇缴放弃退税权,税务机关尊重纳税人的自由选择。

但值得关注的是,上述3种免办汇算清缴情形,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平时已按照规定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存在应扣未扣、少扣税款的,个人即使字面上符合3种免办情形,也不属于免办汇算清缴之列,以此体现税法严肃性。

举个例子

王先生为小微企业A公司提供产品推销服务,2019年分5次从A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每次2万元,已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另从自然人B处取得劳务收入1万元,从自然人C处取得劳务收入5000元,B、C未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王先生是否需要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

表面上看,王先生全年劳务报酬收入低于12万元,似乎不用办理汇算清缴。不过,尽管王先生全年收入不足12万元,但其从自然人B、C处取得1.5万元并未扣税,不符合免办汇缴条件。因此,笔者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不要心存侥幸、“图省事”,只有平时把扣缴工作做扎实,汇算清缴才能“真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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