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客车、轿车等封闭式车身的车辆须将车身砸毁,而货车等有梁结构车辆须将底盘大梁割断,使其无法修复,以杜绝报废车再次被人卖出。解体时需对车辆的方向机、发动机、变速箱、车架梁、前后桥这“五大总成”进行破坏性风割处理;车辆报废拆解留存电子档案;塑料、橡胶和废钢铁等有用部分予以回收,其中废钢废铁经破坏性处理后,直接送往炼钢厂处理。拆解一辆报废车,需经过接车、办理报废证、转移到拆解现场、拆解和拆解完毕验收这五道程序的签字,然后将报废资料输入电脑,终身保存。
报废汽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基本要求1.报废汽车拆解、破碎企业的建设与运行应以环境元害化方式进行,不能产生二次污染。2.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应以材料回收为主要目的,应限度保证拆解、破碎产物 的循环利用。3.报废汽车拆解产生的废液化气罐、废安全气囊、废蓄电池、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 液压油、制动液、防冻 剂、防爆剂等,下同〉、废空调制冷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考虑到家庭轿车的发展,对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长连用期间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报废。
办理报废登记有关程序和要求: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