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将对维护、维修范围内出现的故障免费人工进行修复(如人为的短路、断路、设备损坏等故障则不属维修范围);如设备老化损坏,无法修复的,由贵单位负责购买新的设备,我公司负责安装。
系统检测和维修过程中贵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及人员配合,否则出现不可预知的损失我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及提供以上服务。
二、 消防系统中各子系统的服务范围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对火灾报警系统作定期检查和试验。
a. 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各功能进行试验。
b.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c. 每年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2) 对消防系统联动设备作定期检查和试验。
a. 每年对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门等控制设备做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b. 每年对火灾事故广播进行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c. 每年对电梯进行强制停于首层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d. 每年对消防通讯设备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两次。
e. 每年进行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3)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线路及联动线路的故障进行维修。
(4)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故障进行维修。
(5)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通讯线路、消防主机电源检查及消防主机接地线路的故障的检查及维修。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1)每周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处于正常完好使用状态。
(2)每月试验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切断电源后是否能正常工作。
8、其它
(1)每季度检查干粉灭火器的压力、重量、有效期等。必要时做喷射试验。
(2)每月检查集水坑排设备、自救逃生设备,消防电源及自动切换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3)每季度试验消防电源末端的切换功能。
消防系统是每个单位正常生产、工作及生命安全的保证,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6]21号《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北京市政府第143号《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消防设施必须定期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清除,确保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发挥其有效的安全预警功能,保障国家财产免受损失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真诚希望通过共同的努力,使其有效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