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联合工作机制,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积****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
2、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申报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密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认定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经核实选择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其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将视同无效申报处理。
4、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5、《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鲁科高字〔2012〕122号)中涉及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认定机构将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另行部署综合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