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文本
国内:必须使用简体中文(企业名称如需译成外文使用,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香港:可使用繁体中文,也可使用英文,或者繁体中文名及英文名称,但不可为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英文名必备,因香港银行开户要求必须有英文名。)
二.名称构成:
国内:公司名称一般有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征+组织形式。
例如:深圳市(行政区划)+领呈(字号)+企业管理咨询(行业特征)+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注:如想使用不含行政区域划分之全国性公司名,需报相关部门审核)
香港:公司名称构成包括,非必备前缀+字号+非必备行业特征+非必备标识(香港)、(中国)或(亚洲)+组织形式
例如:韩国(前缀)+多利(字号)+国际商务(行业特征)+(香港)+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多利(字号)+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注:注册分行时,“中国”不可在为前缀,可在标识位使用“(中国)”;如果总行没有“中国”,分行也不可使用“中国”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