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到朝鲜的货物可以办哪一种产地证呢?做一般原产地证CO。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CCPIT)签发,另外一种是由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简称CIQ)签发。其中CCPIT是可以代表中国国际商会的机构,所以国外进口商要求出口方出具由中国商会签发的CO时,可以去贸促会加盖“CCPIT代表中国商会”的章。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和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C.O.产地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CO的优惠税C.O.产地证则是各国海关据以征收关税和实施差别待遇的有效凭证。如在进口国与出口国的政府之间定有关税协定,用条约形式规定了协定税率(AGREED CUSTOMS RATE),或两国之间条约上规定了*惠国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确系缔约的对方国才能获得相应的税率待遇。提高商品竞争力的作用如在国际市场上持有中国原产地证的丝绸比持有其他不产丝绸国家产地证的丝绸更能卖好价。此外,产地证有时还是贸易双方进行交接、结汇的必备单据。如买方在申请开信用证(L/C)时常要求提供C.O.产地证以确保其自身利益,银行也常以C.O.产地证作为信用证(L/C)是否解付的重要凭证。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世界各国根据其贸易政策,为保护本国工业生产和国际贸易竞争需要,往往对某些货物实行限制,制定一些进口货物数量控制措施,例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为实行这些控制制度,首先需确定进口的货物是来自哪个国家,然后确定这批货物是否受到进口数量限制,是否需持有进口许可证,是否要冲销配额及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产地证也就成为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工具。
填制说明:
栏(Exp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填写。但必须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O/B)或CARE OF(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
第二栏(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格式为“FROMTOBY(VIA)”。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第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指货物*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专用栏,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第六栏(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此栏应照实填具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的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H.S Code):商品编码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九栏(Quantity):数量和重量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多种商品,则量值的填打必须与7、8栏中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相对应,有的还必须填写总数。
第十栏(Number):发票号与日期此栏不得留空。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 orter):出口商声明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同时填定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第十二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注明申请单位在此栏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然后,由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如有信用证要求填写签证机关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签证人员姓名的,需仔细核对,要求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