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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矿业权评估

价格:面议 2020-07-02 03:49:02 923次浏览

一、矿业权评估的概念

(一)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是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估价咨询行为,是矿业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业权评估是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的用途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确定的评估条件下,对某一时点上的矿业权价值进行估算。

(二)矿业权评估的对象

矿业权评估的对象是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与矿产资源具不可分性。探矿权的客体是在被权利所限定的、勘查评价中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客体是被权利所限定的、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

1.探矿权评估

矿产勘查的目的是寻找有经济意义的矿产地,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矿产勘查过程是对预期找矿目标的了解认识过程。一般说,工作程度越高,认识的可靠性越大,与此紧密相关的采矿风险也就越小。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固体矿产勘查可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不同工作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必须选择符合实际的方法,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采矿权评估

采矿权的实施目的是开采矿产资源并通过销售矿产品获得经济收益。采矿权的评估常用的方法有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等。

二、矿业权评估目的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就是为各种因矿业权流转变动而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意见。矿业权评估目的源自矿业权市场的需求。我国矿业权评估需求主要有:矿政管理、矿业经营活动、金融市场、法律事务及咨询、环境保护等。同一矿业权因将发生的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同,其价值类型会不同,评估时选取参数的角度和种类也会有所不同,从而评估值也必然不相同。因此,明确评估目的,对于客观地组织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

矿业权出让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含勘查的权利)让渡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收益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为出让时收取矿业权价款需要进行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出让机关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二)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

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上的流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由矿业权人或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转让评估。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转让当事人双方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三)以矿业权抵押为目的

矿业权人因向银行贷款融资或其他举债经济行为等目的将矿业权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时,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依据的,抵押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这是担保法对债权人提供的法律保护,但不是对评估做的强制性规定。它仍要依据债权人的意愿进行。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抵押行为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四)以法律事务或咨询服务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设定了破坏矿产资源罪,有关的刑事诉讼需要矿业权价值评估提供咨询参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权人的产权意识也不断加强,由于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法律诉讼也屡见不鲜,常常需要依靠矿业权价值评估来解决

三、矿业权评估的作用从实质上讲,矿业权评估就是为矿业权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的产品——评估报告载明了评估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积累和所掌握的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在一种假定的条件下,通过某种技术思路,在一个确定的时点上,对评估对象的价值做出的一种咨询性意见。矿业权评估对矿业权市场建设和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也有其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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