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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估算征地拆迁补偿,对评估人员有什么要求

价格:面议 2020-07-13 01:54:14 1295次浏览

部分:对评估人员的基本要求

1、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楹庭了解到,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2、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3、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4、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5、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2)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3)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4)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4)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5)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楹庭认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楹庭提示您:

1、在企业关停拆迁、养殖场禁养拆迁的案件中,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养殖场房屋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失损坏,地上附着物损失等。

2、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及时申请复核,也可请律师介入评估程序和参与谈判。

3、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评估报告有效期。千万不要将评估报告中的“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理解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就是一年”。被拆迁人要在收到评估报告的10日内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可咨询对拆迁评估有深入研究的律师,采取合适的方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4、被拆迁人可以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评估,双方各自带着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就评估的细节、评估结果和补偿数额进行协商。凭借律师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谈判技巧,为被拆迁人争取到应得的补偿。

5、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采取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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