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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校园建筑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重庆固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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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抗震设防标准有什么要求?

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

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已经建成的学校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规定,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抗震加固设计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应专门研究确定。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不低于乙类建筑的要求实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乙类建筑,6度~8度时,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实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其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丙类建筑,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和抗震验算,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丁类建筑,7度~9度时,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实施;其抗震验算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实施。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

常见的抗震加固方法

1.有粘结外包型钢加固法

该法也称湿式外包钢加固法,受力可靠、施工简便、现场工作量较小,但用钢量较大,且不宜在无防护的情况下用于60℃以上高温场所;适用于使用上不允许显著增大原构件截面尺寸,但又要求大幅度提高其承载能力的混凝土结构加固。

2.粘贴钢板加固法

该法施工快速、现场无湿作业或仅有抹灰等少量湿作业,对生产和生活影响小,且加固后对原结构外观和原有净空无显著影响,但加固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胶粘工艺与操作水平;适用于承受静力作用且处于正常湿度环境中的受弯或受拉构件的加固。

3.绕丝法

该法的优缺点与加大截面法相近;适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斜截面承载力不足的加固,或需对受压构件施加横向约束力的场合。

4.锚栓锚固法

该法适用于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C60的混凝土承重结构的改造、加固;不适用于已严重风化的上述结构及轻质结构。

5.加大截面加固法

该法施工工艺简单、适应性强,并具有成熟的设计和施工经验;适用于梁、板、柱、墙和一般构造物的混凝土的加固;但现场施工的湿作业时间长,对生产和生活有一定的影响,且加固后的建筑物净空有一定的减小。

6.置换混凝土加固法

该法的优点与加大截面法相近,且加固后不影响建筑物的净空,但同样存在施工的湿作业时间长的缺点;适用于受压区混凝土强度偏低或有严重缺陷的梁、柱等混凝土承重构件的加固。

7.粘贴纤维增强塑料加固法

除具有粘贴钢板相似的优点外,还具有耐腐浊、耐潮湿、几乎不增加结构自重、耐用、维护费用较低等优点,但需要专门的防火处理,适用于各种受力性质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和一般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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