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开启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道内充水量之和。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不宜大于48h。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泡沫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应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分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启动的水炮设计流量的综合,但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量及冷却水用量计算总流量之和。
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1、设置范围
高层建筑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高度、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情况设置消防电梯。
通常建筑高度超过32米且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高层库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1台消防电梯;高度超过24米的一类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建筑、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等均应设置消防电梯。
2、设置数量
消防电梯的数量主要根据楼层建筑面积来确定。我国规定,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台消防电梯、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设1台,大于1500平方米而不大于4500平方米设2台,大于4500平方米设3台。
3、设置位置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便于任何一个分区发生火灾都能迅速展开扑救,其平面位置须与外界联系方便,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由长30米以内的安全通道抵达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