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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
(二)年处理能力一百万吨以上;
(三)采取封闭式生产工艺;
(四)生产条件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
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厂区规划图;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六)人员及设备情况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