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然而,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注: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注册南沙公司时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