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对使用年限达到《汽车报废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汽车(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除外),车主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车况良好,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1997)各项规定的,市(地)公安交管部门可准予延缓报废。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缺件登记。遗失的驾驶证、登记证和号牌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遗失部分应与车主协商;
车辆编号,并在随车手续中标明;
车身照片(照片必须显示车辆编号和号码)、车棚编号照片(需要显示车辆编号)
卸车牌,随同车辆一同入库;
开入库单。将入库单三联交车主;
整理汽车资料,按编号装订,并登记台账;
将复印件和所有报废汽车材料移交给入境人员,并填写手续和转移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