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
2.餐厅经营形式为自营。
3.就餐人数达到500人以上。
第七条 供应单位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年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企业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原QS证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
5.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6.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7.经营场所须具备上网条件,有专职人员熟悉网络操作。
8.从事蔬菜生产加工的企业、农村合作社或蔬菜配送企业有200平米以上的加工车间,有自营蔬菜基地或签约合作基地,须建立质量检测室,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设施和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农业、食药部门相关要求,对供应的蔬菜进行每批次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同时依法如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少于6个月。
9.从事“菜篮子”商品综合配送的企业应具有货源组织、质量检测、加工、包装、保鲜、运输、仓储、配送服务等功能。
10.原则上代理供应商为山东地区或青岛地区总代理。须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生产企业出具在青岛市辖区内销售该产品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11.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12.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要求,生产、经营规模具有明显优势且合法经营三年以上,无不良生产、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