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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报废汽车收购,专业人员上门估价

价格:面议 2024-09-13 05:00:01 723次浏览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报废车辆隐患多。机动车辆达到报废程度或到了年限其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隐处存在、时时存在,严重威胁着过往车辆和行人的。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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