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的认定标准:
1、原则上注册并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并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2、产品(技术)符合国家标准,特殊行业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新产品(技术)须经过专门机构认定,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
4、符合本办法“专精特新”定义的相应内容。
5、在市场、质量、效益或发展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
(一)通用条件
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10名。
2.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商标、上海市商标、上海市产品、上海市明日之星等品牌、上海市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等称号或入选上海市重点保护商标目录。
4.新颖化。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和价值潜力,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确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行为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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