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目前国内汽车拆解企业只有分解材料这一条路可走。而补贴政策在早已暂停。利润空间的“五大总成”再制造也被禁止,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汽车“五大总成”,即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只能作为废金属卖给钢铁企业做冶炼原料。一辆报废汽车大概有25%的车体不具有任何利用价值,只能进行填埋处理,余下的材质,特别是客车车皮等都属于轻薄废钢料,品质较差销路也不好;另外凡正规的回收企业,拆解下废钢后需要纳税,加之企业还要产生各种管理费用,成本比较高,这使得目前汽车报废收购价要低于大众的心理预期值。由于废钢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行业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绝大部分都面临价格倒挂的局面。 我国的报废汽车数量递增式增长,预计2020年将逼近1850万辆。面对即将到来的报废汽车数量急剧攀升的挑战,废弃资源的绿色回收利用必然要尽快上升至实际可操作层面,在明确有关各方的具体责任后,促进国内报废汽车的回收再利用工作从理论计算阶段向实际回收进行转型,主要环节的增值空间巨大。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基础分析 一、报废汽车回收行业企业规模 2001年6月,针对违法生产、销售拼装车牟利,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国务院颁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回收拆解活动,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控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数量。 2019年1月30日,国务院审议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是汽车市场发展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对我国汽车业乃至整个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未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数量将会大幅增加。 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允许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为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草案》规定,拆解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物尽其用。 其主要改革内容之一就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资质认定制度,简化办事程序。一是删去对回收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规定,不再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二是对申请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再申请资质认定。三是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草案》中删去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由公安机关予以审批的规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日前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也是2001年来,中国首次对报废汽车回收规定进行大调整。 国是直通车 侯雨彤 制图 国是直通车 侯雨彤 制图 以后报废汽车有什么好处? 更划算了。 按现行规定,为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成为“马路杀手”,报废机动车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等零部件(“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原料回炉,价格参考废旧金属处理。 但根据新规,这些零部件如果满足条件,可以卖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重新使用,回收价格由市场主体自行协商确定。 这是什么意思呢?相当于以前报废汽车回收是“卖破烂”,回收企业得不了多少钱,对车主老旧汽车的收购价自然也就上不去;以后有用的零部件能再次使用,老旧汽车的剩余价值会大大提高。 用官方的话说,以前的做法“不能充分体现车主私有财产价值”,新规更好地体现了对老百姓合法权利和财产价值的尊重。这样一来,车主和回收企业都得了实惠。 这一修改对中国汽车行业和宏观经济也有好处。当前中国汽车消费低迷,连带整体消费增速也随之降温。只有鼓励人们把该报废的老旧汽车及时报废,才能为买新车腾出空间。 拼装车会不会“死灰复燃”? 允许“五大总成”再利用,并不意味着放松安全监管。实际上,为确保安全,官方加了“三把锁”。 把锁是“资质锁”。“五大总成”只能卖给符合条件的再制造企业,不是什么企业都能随意利用废旧零部件。 第二把锁是“信息锁”。按照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五大总成”等主要零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到回收信息系统,保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三把锁是“规范锁”。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张要波称,今后有关部门将制定配套规定,对“五大总成”交售工作作出进一步具体规范。 有这三把锁在,拼装车和报废车想“浑水摸鱼”,没那么容易。 车辆注销登记怎么办理? 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介绍说,以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主要由车主自己办理,但新规明确要求由回收企业办理,办完后交给车主。 企业也能获得不少便利。新规多个条款体现了对企业的服务理念,如简化工作程序,减少重复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推动信息公开等。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已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另外,第二十八条规定,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属于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规定,属于第二十八条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