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和控制厂区内存在及可能存在的明火源,建立健全各种明火的使用、管理和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检查和监督,杜绝非必要的明火源在厂区出现; 甲、乙、丙类生产车间、仓库及厂区和库区内严禁动用明火,若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应经单位的保卫部门或防火责任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对于烘烤、熬炼、锅炉、焙烧炉、加热炉、电炉等固定用火地点,必须远离甲、乙、丙类生产车间和仓库,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并办理用火许可证; 焊割地点与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为防止烟囱飞火,燃料在炉膛内要燃烧充分,烟囱要有足够的高度,必要时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在烟囱周围一定的距离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搭建易燃建筑物; 为防止机动车排气管喷火引起火灾,机动车辆不准随便进入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果必须驶入,要在其排气管安装火星熄灭器,并与危险物料保持一定的距离。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构)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构)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
常用的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疏散系统等各系统。它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和人员疏散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建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效的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