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股权变更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变更的规定,需要的材料主要有: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跨省办理公司地址变更,可以参考以下流程:
一、准备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企业变更通知书、变更后新地址产权证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部账册账本、财务报表等材料。
二、到公司新址所在省市所在辖区的登记机关提交申办材料,申请变更公司地址,并在下发的申办表格中,详细填写公司原地址、原址登记机关以及变更原因等。
三、新址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持同意迁入相关证明材料回到原址登记机关申请迁出,原址登记机关受理后会开具迁档函,并将公司相关材料送达新址登记机关。
四、持迁出证明领取载有新址的营业执照,最后到税务部门办理地址变更登记。
公司跨省迁址不需要重新注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