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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消防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控制具体有什么? 一、操作与控制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2、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3、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秒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4、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6、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8、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9、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二、要求

1、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秒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7、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兆帕.

9、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10、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11、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当设置两个消防立管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立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采用18层及以下单元式住宅;。218层及以下塔式房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74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困难时,应与自动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消防泵可以一起使用,但必须在自动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单独设置。74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为若干段。

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维护、试验,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置、占用、堵塞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距离。不得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紧急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控制室设计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消防设施控制设备,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相关消防设施的专门处所,那么我们设计消防控制室需要要具备哪些要求?下面消防设计公司来为大家介绍:

  一、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求

  消防控制室消防设计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可独立设置,也可以与保安监控室、综合控制室等合用,并保证专人24小时值班。

  1.仅有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2.消防设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消防设计具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大型建筑群或超高层,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5.消防设计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规范的要求,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3.消防控制室消防设计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4.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5.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消防控制室消防设计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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