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烟道大多是以硫铝酸盐水泥内夹耐碱玻璃纤维网布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内夹钢丝网及其它增强材料预制成而成。
自从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强制性条文规定住宅建筑中排烟道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00h后,由于水泥预制烟道很难达到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要求,而且其抗柔性冲击性能也很难达到国家烟道标准的要求。
为了防止住宅排烟道内油垢积累日久成为火灾隐患,排烟道大多是应用新型专利技术采用无机耐火烟道板材以机械化组合拼装生产而成的组合变压式高强度耐火排烟道(专利号:ZL2.1) ,并在烟道内部设置变压拔气构件,而且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通风管道耐火实验方法GB/T17428-2009》进行型式检验,耐火极限需要达1.0h以上。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9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4.3 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第8.5.3条规定: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中庭;(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第8.5.4条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