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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下城区消防代办,拥有消防、装修设计专业资质

价格:面议 2024-12-01 01:00:01 1038次浏览

根据《消防法》要求:消防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的工程公司或者设计公司来完成,而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公安部消防局发布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1991]504号),结合消防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

(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单位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单位从事设计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中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等主要技术专业人员各不少于3人;且各主要技术专业有不少于2人从事自动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并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核,具备较强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

3、技术水平

单位承担3项以上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大型工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4、管理和装备水平单位内部已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体系。配有计算机、绘图仪等必需的设备和通用设计、消防专业设计软件,具有较高应用水平。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单位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2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单位从事设计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等主要技术专业人员各不少于2人;且各主要技术专业有不少于1人从事自动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并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核,具备较强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

3、技术水平

单位承担3项以上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大型工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

4、管理和装备水平

单位内部已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体系。配有计算机、绘图仪等必需的设备和通用设计、消防专业设计软件,具有一般应用水平。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持有甲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工程项目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

(二)持有乙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和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库房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

哪个建筑需要消防设计:

1.以下商业建筑将设在电梯,消防:

(1)建筑高度超过24m,建筑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建筑,商业,

(2)建筑,商业,建筑每层面积小于1000m2,高度大于32m。

(3)营业楼层位于商业,建筑,有六层或更多楼层。

2.电梯,消防应该按照防火划分成布置一层,电梯,消防应该靠近消防-controlled中心,靠近防烟楼梯,应该直接去室外exit或者通过距离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在室外,它应该与消防通道相连。

3.电梯,消防,建筑,商业,大型应该独立设置,既可以作为客梯也可以作为货梯,而且应该靠近消防省的布置,

4.电梯,消防,建筑,商业,大型不应与建筑部分相邻或较高的住宅建筑混用。

5.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消防设计蓝图包括: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指示图、灭火器布置图、防烟排烟系统或自动排烟图。设计好的消防蓝图设计院会在上面盖上该院的公章及出图章,设计者出具注册建筑师证书及身份证并盖单位公章。

以上是消防设计时需要的一些资料,在报消防时还需要更多的资料。

1、消防设计甲级资质出图;

2、消防设施、电气检测代理;

3、消防施工资质出图;

4、消防图纸审核、工程验收全权代理;

5、消防报审代理;提供各种消防验收资料;

消防电检包含哪些内容?-消防图纸设计公司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单位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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