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单位应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1、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2、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日期。
2、扉页:设计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计说明书:
1、项目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项目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4、项目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6、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7、装修专业。包括原项目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项目概况;本项目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以及对原项目改建情况;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