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根据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必须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且具有无偿性。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负责代收代付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常见的政府补助类型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不属于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实务中应注意将政府补助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相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自政府取得的收入,因以搬迁为对价,不具有无偿性,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而应按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理。政府投资是政府以股东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由此可见,政府采购与政府投资,均是企业自政府取得的资源但不具有无偿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