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21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文中明确: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即:取消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为什么要取消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没有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要求。但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却颁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设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要求,并制定了资质等级、标准以及资质的行政审批要求等相关规定。
2004年7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实施,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若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只有能在必要时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同时,决定实施后,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在当时存在大量“不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但实践中又却需要需要其暂时保留,故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即2004年6月29日,以《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为依据通过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以下简称“保留审批项目的决定”)。该决定以目录形式罗列了500项需要保留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其中,第九十九序列就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此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才具有法定性。当时的建设部本应立即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将该法定性具体化。但直到2006年2月22日,建设部才以《保留审批项目的决定》为立法依据修改制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
然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而且,可以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进行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而《行政许可法》第十四第第二款所称的:“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则具有过渡性,既便实施了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后,原则上也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从2004年6月29日至今,已实行17年之久的《保留审批项目的决定》正式迈过“过渡期”,已需要一个明确结论:或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或者正式取消。
故,结合上文一系列制定历史,不难看出,此次取消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象征着《保留审批项目的决定》过渡期的结束。我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