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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电子银行承兑贴现代办,按承兑汇票到期时间来计算贴息,

价格:面议 2024-11-06 09:00:01 922次浏览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与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银行承兑汇票是真实合法的且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要求。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中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对记载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进行贴现的由于银行取得该惁后无权主张票据权利,原则上应不予接受;

对于背书人记载 “委托收款”字样内容的票据,持票据人将票据向银行贴现的,由于持票人对于该票据并非享有票据权利,持票据人无权以该票据实施转让行为。若银行贴现接受该种票据,则可能造成银行的资金风险。因此,建议不予接受该种票据。

对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内容的票据,持票人将该票据向银行贴现的,银行即使取得该票据不违法且票据的形式要件亦合法,也只能要求除记载上述字样的原背书人以外的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接受该种票据贴现有一定的资金风险,所以,应当在充分衡量风险后,斟酌是否予以接受。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收费:只收取贴现月利率或直接买断,划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时直接扣除,不另收费。贴现利率为 ‰(具体以当天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为准)。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相信各位票粉儿并不陌生,可是你知道,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如何进行贴现的吗?

收到下游企业用来结算货款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要如何处理?要怎样做才能让电票变成现金呢?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在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承兑银行审批并同意承兑后,保证承兑申请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具有高流动性,节约资金成本的特点,深受不少企业欢迎。但是,有些人拿到它之后不知道怎么使用及贴现,为解决大家的后顾之忧,以下奉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具体使用方法和贴现步骤:银行办理贴现业务

首先,持票人向汇票开户行申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业务,银行相关人员会根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的业务类型和汇票自身情况做出是否接受业务的决定。

然后,银行经理根据持票人情况结合此银行规定利率向持票人作出业务报价,持票人接受此报价后,开户行开始办理业务,并且通知持票人做好办理业务的准备。

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这一部分持票人无需办理,由风险管理部门对此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做出决策。

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开户行经理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业务系统中录入贴现业务数据,并打印制作贴现凭证。

合同盖章

开户行经理填写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相关资料,将已完善的合同协议交开户行风险部门盖章。支付流程

开户行经理将依据完善并经过签批人员签字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协议提交给开户行的资金调度部门,资金调度部门依据交易协议书上的相关具体的信息及申请审签上的拨款金额,填写资金调度通知书。

根据相关签批部门向持票人回收并加已盖转章的票据收执凭据,调度岗位根据资金调度通知书填制有关凭证,并向持票人划付资金。业务办理完毕后,开户行客户经理将已加盖转讫章的贴现收执的第四联和一张完整的交易合同交给客户。

商业汇票如何申请操作?

1、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录入背书申请的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开户行审核背书人的电子签名,核验通过后形成背书业务申请报文,并使用开户行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然后发送至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3、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开户行的电子签名是否有效和背书人是否是票据的持有者进行检查和核对,如确认无误,就将申请报文转发至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4、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对报文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后,将该申请信息通知或展示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以签收或者驳回该背书申请,并加盖自己的电子签名;

5、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对背书人的电子签章进行检查,核验通过后组成回复报文并加盖开户行的电子签名,将回复报文发往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6、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验签收报文的有效性后,如果为同意签收的回复报文,那么将票据的所有人修改为被背书人并通知背书人;如果为驳回的回复报文,那么将驳回回复通知背书人。

电子承兑汇票越来越方便了,有网络即可操作,它在快速改变着票据市场,企业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成本降低,经营成本也就降低了。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1)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出票后,对收款人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出票人应付赔偿责任。

(2)付款提示期间内不得撤销委托付款。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在规定的提示期间内,不得撤销对付款人代表其付款的委托,否则就会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使票据失去信用。

(3)提示期限过后的责任。票据在提示期限过后就失效,但出票人关于持票人在票据上的权益仍对付归还义务。但假如持票人怠于提示而使出票人遭受损失的,持票人对付赔偿义务。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二十一条 出票行为的有效条件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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