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联邦共和国,通称巴西(Brasil),是拉丁美洲的国家。巴西农业、采掘业、制造业和服务业较为发达,劳动力充足。巴西国内生产总值(购买力平价)在拉丁美洲位居,对世界市场影响日益扩大。主要出口商品有:咖啡、大豆、铁矿石、橙汁、钢铁、蔗糖、飞机。巴西的GDP年平均增长率达到5.4%,2014年人均GDP已达到12000美元左右水准。
巴西支付系统 (“SPB”) 目前受巴西国家货币委员会 (CMN) 颁布的第 10,214/01 号联邦法律和第 2,882/01 号决议管辖。一般而言,SPB 包括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转移相关的实体、系统和程序,或各种形式的支付处理、清算和结算相关的实体、系统和程序。
2013 年,颁布了第 12,865/13 号联邦法律,旨在管理作为 SPB 一部分的支付机构。该法律规定了巴西支付行业的基本法律框架,定义了支付方案、支付安排者和支付机构等。第 12,865/13 号联邦法律还确定巴西中央银行 (BCB) 有权根据巴西国家货币委员会制定的一般原则进一步规范支付行业。
第 12,865/13 号联邦法律颁布后不久,巴西国家货币委员会(CMN) 发布了第 4,282/13 号CMN 决议,确立了巴西中央银行在规范支付行业时应遵守的一般原则。而巴西中央银行也颁布了一套法规来管理与支付行业相关的主要问题,它管理支付计划和支付发行人;支付机构;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同于金融机构,它受制于特定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法规目前允许某些类型的支付机构在获得巴西中央银行的运营许可或授权之前开始运营。巴西支付监管的这一特点一直是推动该国支付行业近期增长的重要因素。
巴西目前监管四种类型的支付机构:(i) 电子货币发行人;(ii) 后付费支付工具的发行人;(iii) 收购方;(iv) 支付启动服务提供商 (“PISP”)。
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相比,支付机构受到的监管限制要轻得多,不仅在许可、资本和净值要求等制度方面,而且在风险管理结构和子公司等运营方面都有较轻的限制,无法从事的就是金融中介和基金管理。根据活动领域,后一种限制可能是为增加监管自由而付出的小代价。详细的情况可以与我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