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主要缔约方的特别规定
缔约方作出的声明以及缔约方的国内法可能影响到指定这些缔约方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所包括的内容以及申请人所作的选择;
1、加拿大、匈牙利、以色列、日本、韩国、墨西哥、俄罗斯和美国等缔约方要求申请人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的每一项设计提供足够数量的视图。
2、罗马尼亚、叙利亚和越南要求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文件中包含简要说明书。
3、美国和越南要求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文件中包含权利要求书。
4、爱沙尼亚、日本、吉尔吉斯斯坦、墨西哥、罗马尼亚、俄罗斯、叙利亚、塔吉克斯坦、美国和越南对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单一性有特别要求。
5、加拿大、日本、韩国(不包括01、02、03、05、09、11和19大类)、俄罗斯、土耳其和美国等缔约方对外观设计国际注册进行包括新颖性在内的实质性理由的审查。
6、匈牙利、冰岛、墨西哥、摩纳哥、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美国和越南不允许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延迟公布。
7、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伯利兹、比荷卢、文莱、柬埔寨、克罗地亚、爱沙尼亚、萨摩亚、斯洛文尼亚、苏里南、叙利亚和英国允许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延迟公布的长时间为12个月;丹麦、芬兰、以色列和挪威允许国际注册延迟公布的长时间为6个月;新加坡允许国际注册延迟公布的长时间为18个月。
8、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加拿大、欧盟、匈牙利、以色列、日本、吉尔吉斯斯坦、墨西哥、韩国、摩尔多瓦、俄罗斯、土库曼斯坦和美国要求申请人缴纳单独指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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